保监会可接管高风险险企
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这是偿二代分类监管继4月份向产险业征求意见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偿二代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分类监管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最全面、最综合的偿付能力评价指标。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类监管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监管。在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看量化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偿二代下,分类监管在综合第一支柱量化风险和第二支柱难以量化风险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全面判断保险公司风险。
二是分类监管是“三支柱”之间的连接纽带。分类监管将偿二代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的信息汇聚在一起,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评价,使三个支柱成为一个整体,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整体功能。《征求意见稿》对分类监管的评价内容、评价类别、评价方法、监管政策和措施、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在评价内容方面,分类监管对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进行评价,然后结合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
在评价类别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按综合风险的高低分为A、B、C、D四类,A、B类公司是风险小的公司,C、D类公司是风险较大和严重的公司。在评价方法方面,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权重均为50%。量化风险评价标准主要考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其稳定性,难以量化风险则根据每类风险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等方面,中国保监会对A、B、C、D四类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计划。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C类公司、操作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流动性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战略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声誉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对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在运行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之间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价,会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将各类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依据等内容报送至分类监管系统,由系统按照统一规则确定各公司综合评价分数,经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后,确定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研究决定监管措施。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启动有关配套具体评价规则的制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作为偿二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发布。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