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过期后未换证,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法
问:我的驾照在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由于忙于工作忘记了及时换证。2014年1月5日,我驾车不小心撞到了一位行人。经过交警现场查勘,认定我负全责,对方行人无责。事发后,我及时的报告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现场查勘。后来对方行人将我和我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我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他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以我的驾照过期,不具备驾驶资格而拒绝承担责任。请问保险公司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主要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与追偿。但是,在本案中,你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不合法的。
根据交管部门的解释,驾照是公安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照,且未被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驾驶资格,也具备了驾驶车辆的技能。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你所持有的驾驶证确实超过了有效期,且未及时换证,但并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因为,对保险合同中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但是不应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而后又因故失去的情形,更不应包括驾照过期后未及时换领新证的情形。而且,驾照验收是交管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证明持照人具备了驾驶的资格和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当然也没有丧失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
综上,你在取得驾驶证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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