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伤保险的相对集中且独立的自治管理

德国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是同业公会,它拥有工伤预防、康复和赔偿业务的所有管理权。
目前,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工会分为三大部门:工商业部门同业公会、农业部门同业公会和公共部门同业公会,他们各自管理着本领域的工伤保险事务。到2010年初,德国同业公会共包括21家工商业同业公会、8家农业同业公会和27个公共部门的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管理工伤保险的职责由国家法律规定,其工作内容包括:
第一,依法强制企业进行工伤保险登记并收取保险费,对企业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安全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职业伤害预防的技术和智力支持;对统筹范围内的各企业单位职业伤亡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对劳动安全用品进行检验和认证;支持并组织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二,根据劳动者职业伤害的具体情况,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包括医疗与康复需求咨询、工伤医疗机构的选择与接洽、康复机构的选择与接洽、康复费用的支付,并对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进行监督。
第三,依法对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包括现金赔偿、辅助器具配置等等。由此可见,德国同业公会承担了工伤保险一切事务的管理,较好地集中了工伤保险之工伤预防、康复和赔偿等各方面事务的管理权限。一方面可以将有限的工伤保险资源在工伤预防、康复、赔偿之间进行协调和统筹,达到资源的高效利用;另一方面又可以较好地协调工伤预防、康复和赔偿中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减少部门合作的不协调以及由此导致的制度运行效率损失。
同时,同业公会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团组织身份,又较少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可以提高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险管理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提高职业安全、工伤康复政策与现实需要的契合度。
另外,在制度监督工作方面,德国有明确的分工:联邦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联邦各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负责联邦层面工伤预防工作监督,各州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避免了政出多头和“多龙不治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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