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是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前提
诚实守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如实告知是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前提。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不能只强调一方屐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另一方可以不告知,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1.投保人应尽如实告知义务 在以往的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动辄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若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并不具备识别所谓“重要事实”的能力,不了解究竟应当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内容,告知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而有的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为了获取更多的佣金,故意诱导投保人隐瞒某些情况,明知投保人不符合条件也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一且发生保险事故索赔,保险公司就说“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这种清况最容易产生保险合同纠纷。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做出了界定,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采用“询问一回答”的方式,只要投保人如实回答了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就算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1)投保时如实告知车辆及驾驶人的情况,其中主要是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的技术状态以及驾驶人的驾驶经历等涉及车辆发生危险的因素。
(2)改变使用性质应告知。例如,机动车由不定期自家使用变成营业性运输,由于标的物的危险程度增加了,车主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利要求增加保险费。如果车主不履行危险增加告知义务,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会退还保险费。
(3)车辆转让应改单。保险责任随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自动转移是有条件的,所以转让车辆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机动车辆的保险合同才能继续生效。保险公司要求告知车辆转让的目的,是要了解是否增加了危险因素。
(4)发生车祸应及时报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主动停车,保护现场(若将车辆或伤员移出车道,应当标明事故位置),尽全力抢救伤员和财产,并且迅速报告车管部门和保险公司。
(5)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和分析事故原因,做到不骗不瞒。 通过保险公司的询问来确定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既满足了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需要,又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合理原则,同时在保险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
案例: 2009年,我买了一辆新车,买车后有熟人在保险公司工作,因为抹不开面子我就在熟人那里买了保险,除了基本的车险还保了很全的商业险。此后,我一直按时续交保费。 2011年初,我的车被盗了,丈夫第一时间提醒我当初购买的保险有盗抢险这一险种,车辆在被盗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我赶紧找出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只能得到80%的赔偿。
保险公司还强调,赔偿细则合同里都有注明。 我仔细拿着保险合同一条条的阅读才发现,在一个不起眼的地方写明了车辆被盗保险公司只赔偿80%。 当初购买保险时,保险代理人没说被盗险只赔付80%,还一再强调所有保单都是100%赔付。因为是从熟人那里办的保险我很放心,也没仔细看合同,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从保险公司回家后我越想越生气,就上网搜索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原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保险代理人未将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事前没有给我说明只赔偿80%的损失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我的本应享有的知情权理应按照100%赔偿。
有了法律条文傍身我也底气足了,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最后保险公司给予了100%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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