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不投交强险险内损失当自付
“唉!是侥幸心理害了我啊!”一名中年男人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时,为自己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而捶胸跺足,后悔不已。
被告张小付(化名)系驻马店市驿城区金桥办事处一居委会居民,为生计他经常驾驶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使。由于过于自信其驾驶技术,抱着侥幸的心理,他没有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交强险。2011年9月26日,他像往常一样,驾驶自己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使,不幸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撞伤,致使受害人十级伤残,造成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73000元,其中属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是42000元,不属于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是31000元。经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张小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张小付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应当预见到驾驶车辆上路行使可能产生对他人造成损害等不安全风险因素,其在民事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对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失42000元,应由被告张小付独自承担,先向受害人直接进行赔偿。对不属于交强险范围的损失31000元,再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被告张小付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该损失的80%为宜,即24800元。以上,被告张小付共计应当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66800元。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张小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66800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法定的投保交强险义务,对造成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独自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而不能分担给受害人,来加重受害人的责任,如果分担给受害人,则是不公平的。对不属于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则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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