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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2015聊城居民基本医保120元

师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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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登记制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不予支付。

为推进城乡统筹,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居民医疗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聊城实际,制定《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办法》执行。
根据《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下列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成年居民);城乡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在聊城市长期居住的外市户籍人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基金收支等情况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2015年按以下标准筹集资金每人每年120元;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政府补助每人360元。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高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及以上财政承担;其他居民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及以上财政、县级财政分担。市、县两级分担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对重复参保缴费的,不予重复补助,不予重复报销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等。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参保居民患有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和大规模流行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
视基金年度结余情况,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居民,由高及低差额补偿医疗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
成年和未入学(园)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委会代收代缴;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出生当年不缴费;其父母在新生儿出生当年或6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6个月以后且不是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接生医院、免疫接种机构应提示新生儿家长及时到居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为其参保。
县(市、区)属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和入园儿童由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所在校(园)代收代缴。高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市直中小学学生和入园儿童由市教育部门组织所在校(园)代收代缴。
本市户籍居民长期在异地居住,在户籍地参保缴费后,应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外地户籍居民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未参加户籍地医保的证明。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登记制度。设立参保缴费期,每年的参保缴费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全额补缴当年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个月后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前有欠费记录的,补齐历年欠费个人缴纳部分(追溯至2015年度)。未缴费期间和缴费后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居民实现就业的,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90%;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60%。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转市外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相同。
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2万元。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脑瘫;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符合以上门诊慢性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基金按照65%的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特殊病种(罕见病)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一个保险年度内,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其它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1万元。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随着门诊统筹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不予支付。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正常疾病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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