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的玛莎拉蒂临牌过期案看保险合同订立

为豪车交7万元保费,出车祸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为啥?因为撞车时,这辆玛莎拉蒂的临时牌照过期了,“裸撞”。保险公司翻出免责条款拒赔,但车主认定免责条款上的签名是被冒充的,故而无效。双方闹上法院。
昨天,重庆第五中级法院透露,“豪车裸撞案”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要向玛莎拉蒂车主全额赔付38.9万余元车损。
案情缘由投保7万,“裸撞”后索赔遇阻
2011年12月19日,陈先生买了一辆玛莎拉蒂总裁S系列轿车。
陈先生通过4S店,向一家保险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投保多个险种,并缴纳保费7.4万余元,保险期限1年,从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2月19日,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68.98万元。
去年3月6日,陈先生开着玛莎拉蒂,和另一辆轿车侧面相撞,经民警现场勘察,陈先生应负全责。陈先生为修理车辆付了维修费38.9万余元,修完了,申请理赔,麻烦来了。
去年6月,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他不能赔付,理由是陈先生的临时号牌在出险时已过期,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陈先生不解投保时说得面面俱到,现在说不赔就不赔?好吧,告。
保险公司说法临牌过期,属合同免责类型
案件的一审在九龙坡法院开庭。
陈先生表示,他完全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做法“依照车险设立的初衷,车险保的是车,又不是牌照。即便牌照过期,也不应该影响理赔”。
保险公司说,临牌过期驾驶,属违法行为,驾驶行为的合法性不被认可,当然视为没有车牌,属于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情形。
同时,他们强调在保险单的告知栏里,他们特别加黑突出标注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解释义务,免责条款有效。
投保人说法冒名签字,免责条款应无效。就算保单上有免责条款,可上面的签字,是谁签的?陈先生拿出保险单说,他去年7月才从车商处拿到保险单,发现上面有人代他签字。
“你在4S店买车时,弄的一站式包办啊,当然是你委托车商代办的保险,签字当然有效。”对方说。
陈先生认为,冒名签字完全没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他向法庭申请对字迹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陈先生作出了明确阐释说明,故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车主全额赔付38.9万元车损。不同声音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的,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对于保险实践中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签章的问题,该条从维护诚信的角度规定,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章行为的追认,防止投保人事后随意悔约。应注意此时投保人的追认行为仅能证明保险合同生效,但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充分行使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在涉诉案件中,仍然存在免责条款因未尽说明义务而无效的风险。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对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合同签订中的地位予以明确,代理人代为填写的,经过投保人事后追认或签字的,除特殊情况外,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条也从立法层面再次重申只有经过投保人亲笔签名的保险合同,才在保险人行使明确说明义务上有相应证明力。
友情提醒(一)保险人应在承保实务中严禁保险代理人,特别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代替投保人签字,以避免因无法证明保险人明确行使说明义务而导致的理赔问题及败诉风险。(二)被保险人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理赔争议,订立保险合同时,免责条款要看仔细,全国有很多类似的案件,临牌过期状态下的出险,赔不赔要视具体条款而定。对消费者而言,即便你是找人包办保险,免责条款一定要仔细看,否则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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