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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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4日,黄某在南岸区一公司做冲床清洁时,被机器齿轮压伤右腕,鉴定为伤残五级。后来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产生纠纷。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黄某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二审查明,黄某系农村户口,公司仅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且工伤保险参保时未按黄某的实际月工资4440元作为缴费基数,而是以1243.42元/月进行参保。另查明,2013年4月重庆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2014年1月起增加至1250元/月。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机构根据公司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实下发黄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381.56元,少于黄某实际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920元,造成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同时,公司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之一,应当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39960元。黄某系农村户口,其要求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为生活补助金,根据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可得生活补助金19650元,因其主张17640元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工伤赔偿按照实际工资作为计算保险基数,判令公司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920元、生活(失业)补助金17640元、经济补偿金39960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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