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过户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王军官将自己的保险车辆转让给好友赵银海,但一直因工作较忙未办理过户登记。赵银海本人有驾照,赵银海受让车辆后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赵银海持附随的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的车辆没有过户为由拒绝向赵银海赔偿。现赵银海诉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
评析 第一、从法理上讲,保险车辆买卖合同和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后者是附随前者,并随前者的流转而移转。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本案保险车辆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只是不发生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而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由此而产生了法律上的“车主”王军官和事实上的“车主”即本案原告赵银海。因此保险车辆买卖合同的这种履行瘕疵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鉴于原告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合法“车主”,
理应享有保险车辆及附随的保险单所约定的赔偿权利。
第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其基本特征是保险责任自动产生,即不用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责任依法而自动产生、中止或终结;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转让后,不管保险人是否同意,也不管保险车辆转让给谁,保险人都必须继续承保。从立法目的看,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汽车转让保险要更改,其宗旨是为了便于保险企业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于因此规定而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因而保险法虽规定保险车辆买卖保险要更改,但并无规定保险未更改,保险人可以因此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为保险未更改并没有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从而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故本案投保人王军官转让保险车辆未办理保险变更,虽有存在履行保险合同的缺陷,但并不能构成被告免赔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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