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酿事故保险拒赔商业险
2013年7月28日凌晨3点多,吕某驾驶某货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了前方的三辆轿车
2013年7月28日凌晨3点多,吕某驾驶某货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了前方的三辆轿车,造成四车损坏、两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违法行为,故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三车承担次要责任。
后经法院判决货运公司承担受伤乘客治疗费用等的70%计2万余元,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部分,事故各方按相应责任比例达成调解。货运公司已就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除交强险外,其他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明确:驾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责任免除。事故处理完毕后,货运公司将保险理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经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货运公司驾驶员违反法律规定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金4000元,驳回货运公司其余诉请。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等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该驾驶员作为货运公司的专业人员,应当明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不得疲劳驾驶的规定,但其仍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显然具有故意的过错,保险合同如对此类因故意过错引发的违法行为所致损失仍予以保障,将造成鼓励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良后果,亦将使负有过错的民事主体无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有违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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