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中牙齿受伤保险公司以非医保费用而拒赔
等到伤势治疗得差不多,今年1月,周女士便一纸诉状将朱某及其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告到了海盐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中的1.6万余元属于非医保费用,应当由朱某自行赔偿。经过审理,海盐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笔非医保费用。
俗话说,“牙疼不是病,疼起来要人命!”海盐的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苦恼,更让人难过的是自己遭受了这样的痛楚,保险公司居然还拒赔。2013年7月的一天,周女士不幸遭遇车祸,牙齿和胳膊受伤较重。事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汽车驾驶员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女士无责任。事情已经发生,周女士除了自认倒霉外,便是积极维权。等到伤势治疗得差不多,今年1月,周女士便一纸诉状将朱某及其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告到了海盐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中的1.6万余元属于非医保费用,应当由朱某自行赔偿。而朱某则认为,既然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当然是由保险公司赔。而这笔争议的费用正是周女士修复牙齿所花去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种特别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责任免除”条款向朱某作出过明确说明或明确解释,同时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某的非医保用药明显不属于治疗交通事故伤者必须使用的药品或者不是治疗交通事故损伤而是治疗伤者本身所患疾病。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有关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不予采信。经过审理,海盐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笔非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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