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后保险杠挂拎包带摩托车车损人伤诉讼赔偿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型货车行驶与摩托车交会,货车后保险杠左端挂上摩托车后乘人的女式拎包包带,致摩托车车损人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纠纷,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即:被告某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王某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计12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两原告损失183216.84元。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六安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被告某财保六安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某村的法人企业六安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一辆已投保险的中型货车,该货车由年龄已42岁的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某村组村民赵某驾驶。
2011年11月10日7时05分,赵某驾驶该货车沿X0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KM+700M处时,在超车时与年龄已50岁的某乡镇中学教师王某带着同中学职工的妻子黄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上班在由南向北行驶中交会,货车后保险杠左端挂上黄某的女式拎包包带,致黄某歪倒时头部碰到货车车厢左后部下角角铁,摩托车倒地,造成王某夫妻俩均受伤,摩托车受损,赵某驾车驶离现场。经六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王某、黄某无责任。王某夫妻俩被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其中,王某住院21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两周。黄某两次住院计202天,医嘱住院期间前三月需两人护理,后期一人护理,并自行支付医药费7500元,保险公司先行支付30000元,其余由车主方垫付。
黄某的伤情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七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休息期270日,鉴定费2590元。因双方当事人在王某诉讼前不能就损失数额协商一致,王某夫妻俩即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347912.78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六安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辩称:1、事故基本事实没有异议。2、本公司已向交警队交医药费约200000元,请求一并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赵某发生事故驶离现场,依法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权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应依法处理。被告赵某及所在公司要求垫付费用一并处理,既没有缴纳诉讼费,且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一并处理,双方因保险合同存在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经核实原告损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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