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一男子酒驾撞人后逃逸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付

2013年11月10日,于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逆向与房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房某当场死亡,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孔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于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队认定,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下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称三者险)。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三者险应否赔偿?[分岐]对于本案三者险应否赔偿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者险属商业险,在商业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已约定酒后驾车或肇事逃逸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该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事故发生后,只要具备酒后驾车或肇事后逃逸二者情形之一的,均为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付。本案中车辆驾驶人于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弃车逃逸,保险公司不应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者险设立的目的是保护肇事车辆以外的第三者,从而使车辆以外的第三者及时得到救治与赔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受害人,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限额内向受害人进行理赔。
[评析]理由如下:1、从三者险保险制度的目的与价值考察,三者险设立的目的是使车辆以外的第三者受到伤亡后及时得到赔偿,保险公司不能以合同中免责条款对抗受害人。2、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和投保人购买三者险的初衷。投保人购买三者险是为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自己的经济损失,确保受害人能得到足额的赔偿。除了投保人或其允许的驾车人无责的情形外,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已成就。本案中,于某酒驾后逃逸行为,并不能改变事故发生以前于某已投保三者险的事实。保险公司收取了三者险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成立,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为投保人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即使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三者险仍不能免责。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看,投保人对保险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明确载明的,投保人已经收到了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三责险赔偿范围的条款部分内容。说明保险人就保险条款的内容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就三者险条款的内容已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申请投保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投保单上有投保人的签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自己责任的条款内容已明确并同意投保。说明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责任免除条款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于某酒驾后逃逸的交通事故,符合合同约定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赔。但从保险合同也不难看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投保人即系肇事者于某,另一方是接受肇事者投保的保险公司,受害人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并不知情,保险合同对受害人不应具有约束力。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三者险设立的宗旨,保险公司不能以免条款对抗受害人,应在三者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取得向直接侵权人于某追偿的权利。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