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驾照没年审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报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驾照没年审为由,拒绝部分理赔。
日前,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庭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须按份额理赔。2012年7月5日20时,马某驾驶徐某的冀c牌照的小型轿车,沿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工商银行门前时,将由东向西骑车的鲍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受雇于徐某,肇事车辆在秦皇岛市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人险。交通事故导致被撞的鲍某偏瘫,鲍某要求马某、徐某和保险公司三方给予他赔偿总计39万余元。马某和徐某对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合理费用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马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规定期限没有年审,属于无证驾驶,因此不同意承担商业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马某的驾驶证没有按规定时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没有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7月5日发生事故后,马某补办了年审手续。马某驾驶证有效期为2009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法院认定,在驾驶证有效期内,马某具有驾驶资格,未在审验期限内及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进行年审,并不代表马某丧失了驾驶资格,且马某也在事故发生后补办了驾驶证的年审手续。因此,保险公司以“马某驾驶证未按期年审”为由拒绝给予保险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第三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因此,被撞伤鲍某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这家保险公司根据其与徐某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徐某和马某予以赔偿。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鲍某12万元后,按照商业第三人责任险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鲍某医疗费及护理费20万元。其余1万多元应由徐某和马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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