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物品被盗保险公司要不要赔付
近日,海城的张女士收到了海城市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看了判决结果,她终于松了一口气,她与某保险公司发生的长达近一年的理赔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事情还得从一年前说起。2013年8月,张女士将自己的奥迪A4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买了一份随车行李物品保险,保险期为一年。2013年10月3日,张女士驾车到米兰西点饭店吃饭,把车停放在饭店门前的停车处。到饭店里面用餐时,发现自己的苹果5S手机落在了车里,返回车内取手机时,发现手机被盗,早已不见了踪影。张女士随即向公安派出所报了案。经民警立案侦查,确定手机被盗,作案手段为利用电子干扰器实施盗窃,派出所认定手机价值为5500元。因此前向保险公司买了随车行李物品险,又在保险期内,于是,张女士向某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可某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了她的理赔要求。尽管张女士反复找保险公司协商,但某保险公司还是“铁公鸡一毛不拔”。
今年5月,张女士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自己3000元,海城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了不予理赔的依据与理由:1、机动车在行驶及在停车场、居住区院内发生的外来盗窃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的车当时未在停车场,不属于保险责任;2、机动车门未上锁属于免除责任,没有明显盗窃痕迹的,不属于保险责任。当时原告的车没有明显盗窃痕迹;3、被保险人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原告没有在24小时内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奥迪车的所有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车内物品被盗事件,属于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应理赔。张女士的车辆停放在饭店门前的停车处,在广义上也属于停车场的一种,属于保险责任;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案件情况说明,且认定为盗窃行为,所以,本案属于盗窃行为,至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被告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尽到了提示、告知和说明解释义务,所以,该条款对原告张女士无效;原告张女士事发时24小时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已尽到了合理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最终,法院依照、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张女士保险理赔款27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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