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后擅离现场自掏
近日,常州武进市民张某在倒车的时候由于操作失误撞死其妻周某后,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最终获得了30余万元的赔款。经交警认定,莘某某弃车逃逸离开现场,未在现场及时报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对方车主李某将莘某某告上法庭索赔4万余元。 法庭上,莘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未在现场及时报警,已影响交警及时调查现场及追究责任,其行为构成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判决车主被判赔近4万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车主李某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38594元,由莘某某负担。
宣判后,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是为抢救其中一名伤者而离开现场。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莘某某本人作为现场的组成部分,一般不应离开现场,但在为抢救受伤人员而离开现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情形下,可以离开现场。但根据病历记载,车内人员仅受轻微伤,其离开事故现场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故莘某某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醉酒驾车撞死人多赔20万 2013年1月1日13时许,袁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因操作不当,先将王某某撞倒,后将一装修的脚手架撞倒致正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工人胡某某坠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勘查认定,袁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因遇情况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而肇事,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死者胡某某家属将驾驶员袁某某及车主潘某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栖霞法院,索赔损失74万余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质或者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事故,不予赔偿;对于商业险,根据合同约定的醉酒驾车造成事故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也不应赔偿。 判决终审肇事者多赔20万 南京市栖霞法院审理查明,车主潘某某中午与袁某某饮酒后,明知其没有驾驶资质,却让袁某某取走了车钥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项下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赔偿保险金后可向袁某某追偿,对于商业险,法院认为,在驾驶员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予免除,故酌定商业险限额内袁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认定胡某某妻儿及老母各项损失计698778.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11万元,余款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30万元限额内负70%赔偿责任为21万元,剩余378778.5元,扣除袁某某已赔偿的29万元,袁某某还应赔偿88778.5元,潘某某对此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因判决时法律已有新的规定,故对于死者家属的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该由侵权人袁某某赔偿,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余款中,扣除袁某某已赔偿的29万元,袁某某还需再赔偿288778.5元,潘某某对此款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此,袁、潘二人要赔偿的数额比一审一下子多出了整整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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