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外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赔偿20万
2005年3月11日,上海西涛图文设计公司安排员工黄春华等人到浦东从事灯箱制作安装工作,当晚23时许安装完毕,黄春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同月21日死亡,为此西涛公司支付给黄春华家属医药费2万余元。2005年4月19日,死者妻子杨卫华向西涛公司注册地上海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获得支持。2005年7月,杨卫华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涛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资、加班费等费用,该申请要求绝大部分得到仲裁的认可。西涛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满,于2006年1月13日起诉到法院。西涛公司诉称死者黄春华工作完毕离开现场后,接受外包劳务工吃请,改变了回家路线,酒后违章驾车,所发生事故不是工作原因。公司认为死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假如工伤确实存在,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应适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超出法律规定的医药费用、赔偿费用不应支付,要求判决改变劳动仲裁的裁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春华死亡经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书亦经复议、行政诉讼后生效。而西涛公司没有替黄春华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已废止,西涛公司应按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7月,法院最终认定医药费中剔除不属于医保报销部分,判决西涛公司支付死者家属20余万元。
点评:本案由于涉及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较有代表性。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为外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死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的具体赔偿标准。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政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除了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譬如本案中的工伤待遇。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