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区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
昨日,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蚌埠市市区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自今日起正式实施。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无须另行补充缴费,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看病最高可报销15万元,在校大学生和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最高可报销20万元。 普通居民参保人看病最高报15万。 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6月20日开始,市区普通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以上比例支付,封顶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有特大疾病、年度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市区参保在校学生(含在校大学生)和16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将按60%以上比例支付,封顶支付限额为20万元;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组织器官移植、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按90%比例支付,封顶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另外,对连续缴费两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费用、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在校大学生除外)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费用及意外伤残均给予一定的补助。 待遇享受期追溯至2013年元月 2013年6月20日以后,市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发生符合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其出院结算时就可以通过各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该负责人还特别提醒,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有追溯期。
从2013年1月1日以后至2013年6月20日前,市区普通城镇居民参保人发生的属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日起可携带发票原件(由市医保中心受理结算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只需提供结算单原件)、结算单原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前往市医保中心申请享受待遇,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
市区在校学生(含在校大学生)和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可以追溯至2012年9月1日。 对于怀远县、固镇县、五河县的参保人员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三县原政策待遇和程序执行,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县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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