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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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司机李某驾车行驶途中将农户的一条藏獒撞死,后李某给农户赔偿3.3万元。事后,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将某保险公司城关支公司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近日,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城关支公司给付李某3.3万元保险金。 临潭县女子李某购买了一辆小型客车后跑运输,并在某保险公司城关区支公司投保。2010年5月3日,李某驾车途中将一农户家里的一条藏獒撞死。她报案后,保险公司派人进行了现场勘验、拍照等工作。后在当地派出所的协调下,李某向藏獒主人赔偿了3.3万元的损失。
事后,李某根据保险单要求某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即承担她已经垫付给第三人财产损失的3.3万元,但李某的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 该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们对赔偿财产的价值有异议。无奈之下,李某将某保险公司城关支公司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争议,但对被撞藏獒价值为3.3万元提出异议,因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而被告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故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城关支公司给付李某3.3万元保险金。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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