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一、导语
在投保人身险时,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因为任何保险人对某个具体的保险标的只能承保其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能承保其必然发生的风险。这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前就有病,保险人是不能承保的。因此,体检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投保前的必经之道;对于保险人来说,体检结果是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标尺。如果保险人暂收了投保人的保费,被保险人在体检时被发现有病并被通知在一定时期“复检”,而在这期间恰遇“出险”,那么保险人是否负保险责任?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8年2月底,B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长寿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各lO万元。保险公司于同年3月初接受其申请,同时向其暂收保险费3000多元。3月中旬,B某在体检时被发现正患急性肝炎,保险公司故未予立即承保,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3月下旬,B某外出遇车祸身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在投保人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负保险责任。但实行该原则必须以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若双方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则尚未成立,以上原则的适用也就无从谈起。在B某尚未复检、保险公司也未签发保单之前,很难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保险公司通知B某复检,其本身就是一种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B某受益人的诉讼请求。
三、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买保险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可见,合同的成立包括两步:一是要约,二是承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属于第一步即要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属于第二步即承诺。这两步哪一步也不能少,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要约如获得承诺,意味着订约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如果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只是部分同意,或者是附有条件地接受,那么,该行为表示并非完全承诺,而是提出了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合同如果只是停留在要约、反要约阶段,其显然没有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B某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负保险责任,当时双方认识不一: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投保人一旦支付了保险费,表示保险合同不仅成立了而且保险人应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B某患有急性肝炎,并未立即予以承保,而是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这表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要约尚未同意,而是提出了反要约,保险合同并未依法成立,因此,对于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要求被保险人复检期间、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单之前出险,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实务中一般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伤害保险,在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签发保单之前出险,通常的做法是将保险期限追溯至收取保费次日的零时起,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若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职业未告知,属拒保者应拒付,属加费承保者则应按比例给付。对于人寿保险,则首先判断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若需加费承保、延期承保、不予承保或提出复检的反要约,则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若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又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公司则予赔付。
四、启示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此之前,投保人不要轻易交纳保费,保险人更不要轻易收取保费,如要收取则应与对方签订一个书面约定,明确有关具体事项,特别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需作进一步检查或需提高承保条件的则更应如此,否则,容易留下后遗症。本案之所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交付了、保险人也暂收了保险费而没有明确有关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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