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收了保费但未签发保单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了吗?
一、导语
投保人于12天前向保险人交付了保费,但在通过体检后的第二天凌晨意外身亡,而此时保险公司还未开出保险单。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合同保险金200万元。对此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不同意。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未签发,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了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报载,2001年10月某日凌晨,B某和另外3位朋友在某酒楼吃夜宵时,旁边突然冲出一名男子,持刀朝其中的一位女士刺来,将该女士捅伤,B某与其搏斗,不幸被其刺死,那名女士也同时被刺死。
B某死后几天,其家人通过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了解到,B某已于身亡前的12天,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交付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受益人是其母。B某在死前不到10小时,刚在保险公司完成了体检。
2001年11月,B某的母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理赔答复中表示,同意向受益人通融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依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该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B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
受益人B某的母亲在与保险公司多次磋商未果后,于2002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还应赔付附加险保险金及其利息计204.864万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双方的书面文件和已经进行的交付首期保险费、收取保险费等行为表明,双方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认可,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确立;退一步说,如果没确立,保险公司就不会作出给付100万元的理赔意见。原告认为,主合同关于在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也适用于附加合同。
保险公司则辩称,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的范围不同,相应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赔付100万元是因为主合同条款中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这是保险理赔的一种国际惯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附加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向被告交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因此,保险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成立、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附加险条款是被告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之旬,实属表述不清,意思不明,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即应视合同已生效。被告辩称100万元是其对原告的通融赔付理由不成立,不予认定。被告拒赔附加脸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负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200万元及其利息。
三、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保险公司的保单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
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弄清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这两条规定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其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保险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来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投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12天,向保险人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其中包括附加险的首期保费),保险人予以收取,此为事实~;被保险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已经完成了体检,此为事实二。这证明双方当事人不仅对合同的基本内容已协商一致,而且投保人已实际开始履行主要义务即交付保费,这时,保险人理应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也是这么约定的:“本合同所负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至于保险人收款后“未开出保单”,那不是投保人能左右得了的。当然,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拟提起上诉,至本书截稿时未见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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