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由谁领取?
一、导语
夫妻同时遭遇车祸,妻子早于丈夫40分钟死亡。夫妻俩留下的巨额保险金该如何分割?对丈夫遗留的保险金份额,妻子和前夫的婚生女能否继承?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该由谁领取?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3月某日,B某偕同妻子C某驾车外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当晚6时50分,C某死亡。伤势严重的B某在被送医院后也因抢救无效,于晚上7点30分死亡。后来这对夫妻的家人获知,他们夫妇生前曾购买了多份保险,经查找保单并计算,这些保单可从保险公司获取近60万元的保险赔付。此后不久,C某的父母领着外孙女,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B某的父亲得知这一情况后,一纸诉状将“亲家”C某的父母亲、以及C某与前夫生育的年仅6岁的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定自己为B某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焦点始终围绕着一点,即C某的6岁女儿是否与B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原告称,C某于1990年与前夫D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即该案被告之一)。此后,C某与前夫离婚,女儿被判给女方抚养,后来C某将女儿送至自己父母家生活至事发。1998年5月,C某与B某结婚。原告认为,B某的配偶C某先于其死亡,且无亲生子女,C某与前夫之女一直与其外祖父母在异地生活,未受继父B某抚养,因此B某与其仅属于婚亲关系,没有形成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B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原告之父(B某的母亲已死亡)。原告称,B某与C某结婚后,分别与保险公司签订多份人身保险合同,其中以B某为被保险人、指定C某为受益人的保险单共有6份;这些保单理赔后的保险金应作为B某的遗产由其父亲(原告)继承。
被告则认为,1997年C某与D某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上写明他们的女儿由C某抚养。B某与C某结婚后,便与C某的女儿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继父女关系,也是事实上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因此也有权继承B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C某之女与B某虽然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姻亲关系,但从未随B某夫妇共同生活,仅从B某对C某之女短暂的、间断的、有限的且非共同生活的精神和物质关怀,尚不足以认定两人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根据《保险法》第64条中的规定,即“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中,由于6份保险合同受益人均为C某,而C某又先于B某死亡,故保险金应作为B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B某的父亲一人继承。法院最后支持原告即B某之父的意见,判决其胜诉。
三、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B某与C某的女儿有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如果形成了,那么C某的女儿也是B某遗产的合法继承者之一;反之,则是本案判决之结果。
B某与C某的女儿有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呢?没有。法院在审理意见中对这一点已说得很清楚了。
四、启示
保险金的赔(给)付,是一件法律性很强的事情。有些赔(给)付案件,乍一看,好像并不复杂,但一深究,其情况并不那么简单。当遇到此类纠纷时,作为保险人,切切不能匆忙赔(给)付,而要等待法院的判决,否则会造成被动;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则要深入进行法庭调查,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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