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杀害了被保险人另一受益人可否领取保险金?
一、导语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了2个受益人,可一个受益人在与被保险人发生纠纷时杀害了被保险人,自己亦自杀。那么另一受益人没有参与其中,他(她)能否获得似乎属于自己的那份保险金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8年5月,B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份××养老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并如数交纳了保险费,指定其妻及其妹为受益人,受益份额相等。2000年3月某日,被保险人B某和其妻发生纠纷,其妻趁其熟睡之际开放煤气,致使两人双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被保险人B某系其妻谋害,其妻系自杀。
2000年5月,受益人之一B某之妹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系另一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依照《保险法》第65条第2款之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拒绝给付。
B某之妹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与B某之死毫无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一审法院审理结果,判决保险人给付B某之妹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判决后,保险人不服,遂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文不当,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撤销原判,改判为保险人对受益人B某之妹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点评
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不仅应理所当然地依法剥夺直接责任人(受益人)的受益权,而且还会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为什么?
第一,从人身保险的功能看。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一个极其重要的功能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防止道德风险,防止受益人利用故意行为危害社会,同时也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此项规定,就有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多个受益人合谋,而由其中一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以骗取保险金,这样就完全背离了人身保险的宗旨。
第二,从保险的基本职能看。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按照一定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实现经济保障。而保险费率是如何厘定的呢?是以保险事故自然发生的概率为前提、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厘定的,保险费率与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成正比。而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确定,必须建立在客观而非主观即排除道德风险的基础上,否则,就无法正确地厘定保险费率。
第三,再从法律的本质和核心看。珍爱生命,保障安全,是《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的本质和核心。《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可见,无论是哪一个受益人伤害了被保险人,保险人都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为了保障其他受益人的权利,本款又规定对于投保人交费满2年的,保险人应当向其他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中,受益人之一的B某之妻的受益权当然被依法剥夺;保险人对另一受益人即B某之妹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由于投保人交费未满2年,故保险人也不存在向B某之妹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问题。
四、启示
俗话说:人命关天。保险当事人各方以及审理保险案件的司法人员等,应全面正确地理解《保险法》的各项规定,不能断章取义,顾此失彼,特别是要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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