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如何给付?
一、导语
投保人在投保人身险时,一般都指定受益人,但也有不指定或由于疏忽而没有指定的。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很明确,很好办;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如何给付?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9年5月,B某以自己儿子C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B某及C某均未指定受益人。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法定”二字。2000年C某与D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2002年7月,C某遭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应给付8万元身故保险金,但暂时不知给付给谁,因为B某与D女士为保险金发生争执,正对簿公堂。
原告D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享有保险金的分割权。
而被告B某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C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应是B某。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B某的意见,因而判决保险金由其领取。D女士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8万元的保险金属被保险人的个人遗产,应由C某的合法继承人均份继承,D女士享有保险金的被分配权。
三、点评
本案中,二审法院判决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是正确的,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没有在投保单的“受益人”栏内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受益人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内填写“法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认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人。退一步说,即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受益人”
栏内填写的“法定”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个“法定”二字也起不到指定受益人的作用,它可以被理解为法定受益人,也可以被理解为法定继承人,还可以理解为其他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定关系的人,因而只能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故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既然是遗产,其继承就要遵循《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此案的8万元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妻、儿、父、母均份继承。
四、启示
1.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如本案中,其工作人员应能对客户讲清受益人的含义,以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正确选择、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栏该写谁,以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若被保险入、投保人坚持不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也不能越俎代庖填写“受益人”栏,即使要写“法定’,二字,也只能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
2.该案说不上有多复杂,却经历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一审再审。可见,法院系统和律师队伍需引入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或者加强现有司法人员保险法规的学习研究,注意培养这样的人才,以满足办理保险案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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