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失职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吗?
一、导语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保险代理人(单位)与个人代理人之分。不论哪种代理人,都是代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打交道的。投保人对代理人的告知应视为保险人已知;当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代签名的行为未被制止,应视作代理人的默许。由于代理人失职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承担责任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9年8月,某寿险公司营销员B某向C先生推销保险。C先生经斟酌后,决定为其岳母投保一份××定期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限5年。B某与C先生一家较熟,十分麻利地在投保单上把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栏目填好后,递给C先生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分别签了字。其间,B某询问了C先生岳母的身体状况,C说:“她六几年得过肺结核,前几年已经治好。”几天后,保险公司对该单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2002年7月,C先生的岳母病逝,C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被保险人生前曾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和陈旧性肺结核,而投保单上既未告知,又未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字,便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拒绝赔付。C先生于是便向法院起诉,几经波折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付C先生保险金6万元。
三、点评
本案中有这样两个问题应当明确:第一,投保人对代理人的如实告知应视为对保险人的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运用。保险人估计和判断风险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投保人的陈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既往病史的陈述,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是否提高费率。所以,《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在重大事项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至于告知的方法,书面的、VI头的、明示的或默示的均可。保险实务中,多采用投保单中附加询问表或健康告知书的方式,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本案的投保人对于营销员的询问,已作口头陈述。
营销员与保险人是代理合同关系,按《保险法》第128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本案的营销员代填投保单,明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却未如实填写;该代理人的明知应视为保险人的明知,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投保人的代签名行为应视为有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来,C先生代其岳母签名,合同应该无效。但本案中却不能这样认定,因为:1.代签名不仅是在营销员眼皮底下发生的、B某既没有制止也没有向保险公司作如实反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营销员纵容的(将投保单递给C某签字)。按代理人的明知为保险人明知的原则,保险人在知悉被保险人未签字的情况下,接受投保、收取保费并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对《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应深刻理解,其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及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避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且被保险人的身故是疾病所致,不存在投保人有谋害的动机和行为,虽然投保单的签名存在着瑕疵,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四、启示
1.保险人应加强对代理人的教育和管理,要求他们履行谨慎尽职的义务。首先,保险代理人不仅要业务熟练,而且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在经办代理事务时,一切应出于善意,依法维护被代理人即保险人的利益。其次,要严格纪律,规定代理人必须向委托人即保险人如实告知全部与代理相关的事实,应将保险人应该知道的、能否承保的重要事实全部告知保险人。
2.保险人应对投保单的填写及保险合同的格式加以改进。一是规定投保单必须由客户亲笔填写,业务员只作辅导。二是投保单的设计应以较醒目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填写的要求及法律规定的相关权益,如印制简明扼要的投保须知或客户权益确认书,请客户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并签字认可。三是保险合同中可随附投保单的复印件。这样,~方面投保人在收到合同的同时,可以阅读该投保单并就其中的任何不实告知及时向保险人说明、更正。另一方面,如无证据表明投保人是受到欺诈、合谋、不实告知或因为不识字而不能阅读投保单的,则可合理推定投保人已阅读了投保单。四是做好售后跟踪服务。保险公司的服务要精细化,客户的投保单被接受以后,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应及时与客户联系,确认投保人是否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客户的陈述与投保单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实,尽量避免事后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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