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得到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人索赔吗?
一、导语
在财产保险理赔中,实行的是损失补偿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可人身保险不同,因为人的身体和寿命是不可用金钱衡量的。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一个投保人身险的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后,已从第三者责任方那里得到赔偿了,那么他还可以再向保险人索赔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B某是初三学生,2002年9月,他通过学校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2万元。第二年3月,B某在放学途中被-Jl,汽车撞伤,送往医院治疗后共花去医疗费用7050元。
这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汽车方负全部责任。通过协商,小汽车方赔偿了B某的各项医疗、护理等费用。之后,B某又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B某的损失已由第三者给予赔偿,不再有什么损失,并且B某不能提供医疗费原始发票,因此作出拒赔决定。于是B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签订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而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严格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B某医疗费用7050元。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开支的医疗费用等已经从相关责任方那里获得了给付,是否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的判决倒很干脆,没有拖泥带水,是正确的。
意外伤害保险的全称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该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这样的保险中,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补偿原则。投保该险种以后,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了一次补偿,能否再次获得补偿共双份的补偿?请看《保险法》是如何规定的。《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中不难看出,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的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的问题。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以从第三者和保险公司分别获得赔偿,这是合法的。
本案中,B某与小汽车方、B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B某在遭遇交通事故后,与小汽车方之间形成了侵权行为之债,同时B某基于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间形成了保险合同之债。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是先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还是先向保险公司索赔,那是他的权利。在一些类似的案件中,被保险人往往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赔偿速度等优于责任方,通常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本案中,B某是先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这是可以的。既然被保险人的索赔理由充分,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理赔,至于医疗费用是否有原始单据,这只是细枝末节,无碍大局,只要被保险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实际医疗费用的开支数额就可以了。
当然,如果在似类的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获医药费补偿时不再支付医疗保险金,这样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作这样的约定。
四、启示
作为保险人,既然人身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不可重复索赔,那就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按约给付,以进一步树立诚信形象,着眼长远。如想控制风险,那可以在以后的合同中作出有关的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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