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会导致合同被撤销吗?
一、导语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由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因此,当诉讼中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通常是站在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立场。如:告知,是对保险当事人的共同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人的要求往往更严格一些,比如,投保人如果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该告知而未告知时,保险人需要举证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0年9月,B某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治疗,同年11月,B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签订了××两全保险、××附加定期保险合同各一份,保险金额各为3.5万元,同时B某在投保时还投保了附加医疗险一份,指定自己的妻子C某为受益人。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如故意不履行该项义务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B某直接告知,B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2001年7月,B某又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2001年11月,保险公司继续收取了B某的保险费。2002年5月,B某病故,其妻C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则拒赔,理由是B某在投保前已被确诊患有肝硬化等疾病,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于是,C某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B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其中约定的义务。对于保险公司认为的13某在缔约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因而不应享受保险金的抗辩,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庭审中,被告未能举出向B某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是对自己应负的法定义务的懈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此被告本应拥有的合同解除权、保险金拒付权亦随之丧失。B某在履行合同中,按时如数交纳了保险费,C某作为受益人,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给付C某保险金7万元。
三、点评
如实告知,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真实陈述。如在投保人身险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的关系等,并根据要求提供真实资料;如果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诈欺手段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也应当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如投保的条件、办法、注意事项、保险条款的含义及解释特别是除外责任等,以便投保人选择是否投保、投保什么险种等等。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其中具有大量专业术语的格式合同,一般投保人很难对它作出全面、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实际情况中,人们决定投保、投保什么险种,往往是基于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信任,而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人们一般不去深究也是难以深究的。所以,法律要求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直接关系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应当进行明确的说明,否则,保险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启示
在某种意义上说,保险买的卖的都是一种承诺和诚信,因此,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超过其它合同。这就要求在保险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否则如发生诉讼,必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但其没有这样做,以致在官司中败北。这一点即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时刻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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