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起始时间应以投保单还是保险单的记载为准?
一、导语
事故发生于投保单上填写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之后(有效期内)、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之前(非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这样的事故负不负保险责任?换句话说,承保起始时间应以什么记载为准?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8年5月9日,A厂与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并于当日午饭后13点在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将保险期限写为1998年5月9日中午12时至1999年5月8日中午12时止,同时,对投保申请书中“建筑情况及周围情况”栏未填写,而后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不料当日下午4时,由于特大暴雨,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43小时之久,损失210多万元。5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A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5月10日零时至1999年5月9日24时止,保险单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其它事项作了规定。
厂房被淹事故发生后,A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索赔。为此,A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A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A厂填写的投保单上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不一致,应视为保险公司对A厂发出的要约提出了反要约;A厂收到保险单并交纳保险费时对保险单上的保险起始时间并未提出异议,据此可认为是对保险公司反要约的默认,即保险期限始于同年5月10日零时。既如此,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限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A厂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填写建筑物(厂房)周围的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是两个:
第一,投保单、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不一致时,应以谁为准?原告认为,其根据被告提供的“财产险投保申请书”,在被告展业人员的指导下,按规定填写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为“1998年5月9日中午12时”,这是双方的约定。原告还认为,由于当天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故被告在签发保险单时擅自将这一时间改为“1998年5月10日零时”。这是一种无效的、违约的行为。
被告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才是双方约定合同内容的凭据。本案中,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上虽然注明保险期限“自1998年5月9日中午12时至1999年5月8日中午12时止”,但在该投保单上没有被告的签章,只能视为是原告的单方面要约。它在与保险单记载的时间不~致时,只能以保险单为准,这是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证明的法律属性决定的。同时,原告是在5月9日13时填写投保单的,而要约的起保时间却是当日的12时,这种要求起保时间早于投保时间是明显违规的,应为无效。
第二,原告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对投保单上“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这一栏空出未填,而事实上根据当时的水文资料,特大暴雨正在下,水位已超过警戒线,即原告在申请投保时,保险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但原告明知这一事实却隐而不报,不仅显然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且有逆选择投保的意向。同时,这种不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鉴于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启示
作为保险人来说:1.应按保险业务规程办事。按业务规程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约定起保日应在填交投保单的次日或若干日。按此规程,保险单上的起保时间应该是5月lO日中午12时,如果这样做了,打官司时就更有说服力,就不致被投保人误解成是保险人知道水淹后故意推迟的。
2.应实行验险承保。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现场验险,否则就会发现问题不予承保,从而也就不会有后来的纠纷。
现在官司是打赢了,但企业形象无疑会有负面影响。
作为被保险人来说,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在保险财产已处于危险之中时再去投保,且在投保时隐瞒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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