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后还要不要继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一、导语
《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是投保人遵循这一原则的极其重要的内容和形式。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订立后还要不要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如果不履行又会导致什么后果?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1月,A服装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2亿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A公司是否安装了消防喷淋设备,A公司告知“已安装”。同年3月,A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该设备,但A公司同时强调,根据产品特性该仓库不能安装,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还声称,目前的状况可以保证仓库的安全,请求保险公司按原保险条款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当年12月,A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赔偿人民币2100万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曾多次书面要求A公司在安全方面进行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能保证成品仓库的安全。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保险人就不予承保或要提高保险费率。经火灾专家鉴定,A公司成品仓库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A公司仍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意见不一,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事故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A公司败诉。
三、点评
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它要求如实告知必须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始终。本案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和订立后,投保人均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根据行业惯例,象A公司这类服装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保险人是不会承保或在承保时是要提高保险费率的。发生火灾后,经火灾专家鉴定,A公司如果安装了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这说明投保人隐瞒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
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是正当的,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四、启示
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侥幸心理,一是认为不一定会发生保险事故,二是认为即使发生事故,保险人对有些情况不一定能查得出来,因而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是要不得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也仍然应该如此。否则,一旦出险打起官司,将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将要承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这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注意的。当然,如实告知原则不仅是投保人也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