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保人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保险人该不该赔?
一、导语
大人外出,将幼儿单独留在家中,不懂事的幼儿在家中玩火.不慎将房屋点燃,致使房屋及财产全部烧毁。对此,承保了该户家财险的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8年3月,A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8月20日下午,A某外出,将5岁的儿子独自留在家中,其子玩火不慎将房屋点燃,致使房屋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8万余元。事后,A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就此案是否赔偿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12条、16条、18条中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履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A某是其子的监护人,其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某应对其行为有足够的预见,以防止不测;其子玩火不慎将房屋烧毁,A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A某应对自己过失后果负责,保险公司不负赔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虽然《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为除外责任,且本案中引火者就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但其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推论其子的行为是故意的。因此,本案不属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来讲,A某之子为儿童,极易发生意外,A某对此应当有预见,但其却未预见,缺乏应有的谨慎,存在过失。《保险法》仅将被保险人的故意和放纵列为保险除外责任,而未将过失致使保险标的的损害列为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后保险公司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A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赔偿后,引来社会上的一片赞誉之声,投保家财险的人明显增多。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投保人过失是否属保险责任。
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结果发生。
过失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结果发生。
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着随机情况,也就是说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保险主体对其无法确切地预知,因此,投保人才产生投保的要求,保险人才有承保的可能。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客观事物缺乏正确的认识,对行为后果不能正确地把握而易发生意外,这应为监护人所预见。因为,A某既有预见意外发生的义务,又有预见意外发生的能力。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却未预见,显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可见,A某未尽监护职责的过失是本案事实上的原因。
对这种过失《保险法》并没有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正确的。
四、启示
目前在我国,保险还属于新兴的发展中的第三产业,人们对它还不怎么熟悉,对它的信任度也不高。因此,作为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要着眼长远,恪守诚信,该赔的决不惜赔,这样从眼前看,自身的经济效益难免会受点影响,但从长远看,它必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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