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同情心”而赔付合法吗?
一、导语
在一般情况下,一场官司结束,原、被告双方总有一方赢,一方输,然而下面这件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原、被告谁也没有赢,而是都输了。一起经济纠纷,为什么会有两个输家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0年3月的一天,A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在十字路口将骑自行车的B某撞倒,致其受伤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A某驾驶的车辆曾擅自改装,部件不合格,且发现情况后始终未紧急制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A某对此未表示异议。经交警部门调解,A某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此后,A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A某在摩托车使用过程中曾擅自改装变型而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批改,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应属拒赔范围,但禁不住A某及家人再三恳求,后以照顾下岗职工(A某系某企业下岗工人)为由,与A某达成协议,通融赔偿其2.1万元。A某领取赔款后,认为依照保险公司赔款通知书,自己只负责事故责任的20%,其余80%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继续赔偿原告近2万元。保险公司接到诉状副本后十分恼火,认为赔偿协议本身就违反规定,属于照顾赔款,而A某居然得寸进尺,真是“狗咬吕洞滨,不识好人心”,一怒之下以赔款协议系不当赔偿为由,当庭提出反诉,要求A某返还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为自己的摩托车加装车棚是在办理保险之后,而且他也知道私自改装是违反交通法规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因此,法院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并以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发出民事裁定书,将A某已经取得的保险公司赔款全部追缴,收归国库所有。
三、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首先,只有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A某擅自改装自己的摩托车,本已违反交通法规,而且正是加装的车棚部位碰撞了骑车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A某改装车棚后,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的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至于作为A某起诉主要证据《赔款协议书》,则是保险公司出于“同情。b”而订立的,A某据此所取得的保险赔款虽未违背协议另一方的意思,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请求法院保护的利益是不合法的,法院当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次,源于“同情心”的行为不得违法。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需要互相关爱;当有人遇到困难时,需要他人予以同情,伸出支援之手,但这里的前提是不得违法,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否则是不行的。本案中,保险公司本应对A某的索赔严辞拒绝,可他们经不住被保险人的恳求,在“同情心”的驱使下,与A莱订立赔偿协议,明显违反了有关法规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对赔偿协议的签订应负主要责任。《合同法》第7、第59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所以,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也是正常的。
四、启示
依法治国,是国家昌盛、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我国目前已迈上了法治的轨道,侥幸为一己之利或慷国家之慨而置法规于脑后的都不对。在打官司时,原、被告双方的行为都应当合法有据。首先要合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法律不相信眼泪。
如果不合法,只想利用对方的漏洞钻空子,法律是不承认也不允许的。其次是有据。在合法的基础上,证据必须真实充分,虚假的证据不足为凭,也别想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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