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让未经批准出险后保险人赔不赔?

一、导语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受让企业后未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那么出险后保险人会赔偿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8年4月,A公司为隶属于自己的子公司B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公司如数收到保险费后,I旬A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被保险人为A公司,保险期限一年。
B公司在隶属于A公司前隶属于外资C公司。1996年5月,C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时约定,转让后所有转让手续及费用等由A公司自行负责。A公司受让股权后没有及时向企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有权人的审批和登记手续。1998年7月一天的凌晨,B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经在场人员扑救,仍然烧毁了许多设备财产。
火灾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总额为312万元的索赔。同年9月,保险公司以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解除与A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表示不承担此次火灾的赔偿责任。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A公司认为,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投保时如实填写了一系列材料,已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是在对上述材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之后才签发保单的,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因为C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后,A公司在2年多的时间里,并未向企业管理部门变更所有权人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根据有关规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A公司对B公司的财产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按照《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点评
此案A公司败诉的关键,是其对B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此,“法律上承认”这几个字很重要。《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1)合法的利益;(2)确定的利益;(3)经济上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其范围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它通常产生于财产所有权,但又不限于财产所有权,如: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负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货物承运人以及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也有保险利益。本案中,保险合同载明投保人是A公司,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属于C公司。庭审中,A公司举出其与C公司关于所有权转让的合同以及B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用以证明其对所投保的财产拥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A公司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对B公司的财产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故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基于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保险责任。
四、启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应充分注意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问题,该办的法律手续要及时办理,一定要在办妥后才能去投保;保险人要善于运用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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