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导语
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非常重要,因为按什么方式投保,出险时就按什么方式理赔。一旦认定错误,结果就会大相径庭。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什么性质?是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8年12月,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A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分别如下:厂房30万元,设备15万元,流动资产3l万元,合计76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1999年2月的一天,A厂发生火灾,消防队将大火扑灭后,经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是电热毯短路引起,并出具了火灾经济损失11.5万元的证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查勘了现场,事后,A厂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索赔金额与实际损失相距甚远,保险公司迟迟未能赔付。
1999年6月,A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全部即76万元赔款。保险公司应诉拒赔,理由:一是原告未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单证;二是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严重不实。法庭进行调解时,保险公司同意按消防部门核实的实际经济损失11.5万元赔偿。A厂不同意,理由:法院已认定原告提供的账目报表真实可靠,其损失应以报表为准。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1万元(保险金额减房屋等残值),诉讼费亦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申诉。再申诉的理由集中起来就是: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而不是定值保险合同。
高院又开庭审理,经审理后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保险公司答辩: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的,应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补偿;2.根据1989年11月27日国家公安部、劳动部、统计局(89)公发26号文件《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由公安部门负责统计。此次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该厂损失为11.5万元,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据。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A厂11.5万元,此案了结。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足: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以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据合同已确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进行损失赔偿,对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予考虑。以此方式确定保险标的价值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合同,这种合同多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所谓不定值保险,是指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在订立合同时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只把保险人赔偿的限额作为保险金额。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当事人双方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及不足额保险进行赔偿。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的败诉,其重要原因是审判人员对保险合同的性质作了错误的认定。
四、启示
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或机动车辆保险时,应在保险单的显要位置,明示这类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全损,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赔偿。特别是对机动车辆保险更要注明,以防止旧车高额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使保险人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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