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杆被风刮倒致人触电死亡保险人负不负责赔偿?
一、导语
夏季,经常有暴风雨天气,有时会造成灾害。暴风雨将电线杆刮倒,供电所未能及时抢修,以致行人触电死亡,对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3月,A供电所(以下简称A所)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同年7月的一天,雷电交加,暴雨倾盆并伴有暴风,供电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致使当晚路经此地的某男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某男死后其妻要求供电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计7.5万元。供电所认为事故是由于暴风雨引起的,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力,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某男之妻遂将供电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某男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供电所赔偿某男医疗费、丧葬费等计4.7万元。供电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根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而自己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供电所则坚持法院判决的认定,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某男的死亡,并且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后经激烈争论,反复交涉,最后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对供电所的赔偿给予补偿,从而了结了此案。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引起某男死亡并导致供电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还是供电局的过失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情况错综复杂,并非一目了然。到底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在保险实践中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即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对近因原则的应用通常有如下一些情形: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那么这种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就应负责赔偿。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那么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就是近因,如果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责任所造成的损失。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以后~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不保责任先发生,保险责任后发生,且保险责任是不保责任的结果,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果保险责任先发生,不保责任后发生,后者与前者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应负责赔偿。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后来发生的灾害事故是一个新产生的独立原因所致,这个新的独立原因即近因为保险责任,那么该事故即使发生在不保责任之后,其所造成的损失仍应由保险人赔偿;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不保责任,事故即使发生在保险责任之后,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但对以前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赔偿。
根据近因原则,本案中某男的死亡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暴风雨造成电线杆倾倒、电线被拉断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如果供电局及时修复或采取紧急措施,某男就不会触电,就不会有死亡事故的发生。这种工作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暴风雨(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按照《供电责任保险条款》,该原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并且不连续,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险,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值得赞叹的是,本案当事人双方最后达成一致,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其结果既正确又圆满。
四、启示
近因原则,是判断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作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地运用近因原则界定事故,明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尔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快速地予以赔付,避免纠纷发生,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知名度、美誉度。作为被保险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学会运用近因原则判断自己遭受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从而使自己在索赔时做到有的放矢,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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