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原因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一、导语
发生灾害和事故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对这些灾害和事故,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对行政原因引起的事故属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7年12月,某砖厂(以下简称A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10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次年3月,当地政府决定,为解决干旱问题,人工引水灌溉农田。所引河水途经A厂附近的河沟,因水位不断上涨,直接危及A厂的财产安全。保户虽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终因水位上涨过高,淹了A厂造成经济损失,保户即向保险人报损索赔21.5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查勘,并核查索赔单证,最后认为,该事故系人工引水所致,不属保险赔偿范围,从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A厂损失21.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基本上维持了原判,判决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事故损失及负担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5.3万元。保险人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依然不服,向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理的请求,省高院经过审理最后裁定:保险公司与A厂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经复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中止执行;并给二审法院发函:“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案,应以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审理,淹没A厂属于人为造成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三、点评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案一波三折,再审裁定与一审、二审判决截然相反,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认定不一。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行政原因造成的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不负责赔偿。但一、二审法院忽略了该约定,故作出了后来被撤销的判决。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应当是公正、公平的。这就要求执法者为了改革、发展、稳定,正确履行手中的权力,切实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条款规定,只负责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但本案一、二审时都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这可能是有的执法者不那么熟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保险法》、在审判中依然把行政命令作为判决的重要因素;也可能是地方保护主义起了作用。无论是在日常保险实务中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保险公司与保户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不管保户出了什么事故、有了何种损失,都应当得到保险赔偿。
四、启示
1.要大力宣传保险知识。从本案判决的反复中可以看出,公众甚至基层一些法律工作者对保险的认识相当肤浅,这就要求作为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采取各种形式,持续不断地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切实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
2.保险人要加强核保,不能盲目地认为“捡到篮子里都是菜”。
后来据实地调查,A厂初建时就违反当地水利部门规定,坐落在离水沟很近的低洼地带,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出险概率较高。如果保险人承保时能够加强核保,实地去看一看,问一问,就不会轻易去承保。
3.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兼业代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当时代表保险人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员是保险公司在当地聘用的一位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实践经验也不够。据保户向法院告称,该代理人当时还I-I头承诺了条款之外的保险责任,虽然该代理人出庭时予以否认,但从承保过程和方式看,代理人员的素质小高是不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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