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公司重复投保责任险是否可以重复索赔?

一、导语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与人身保险相比,虽然二者都包括把人身伤亡作为保险事故,但二者有着实质性的区别。一是保险标的不尽相同。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二是责任的范围不同。
在责任险中,只有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人身意外险中,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三是代位求偿权不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赔偿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但被保险人本人作为责任方者除外),而人身意外险适应定额给付原则,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本案中,投保人为其雇员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构成重复保险,出险后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可以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9年8月,A公司与甲财产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该公司所雇驾驶员。保险金额:如死亡,每人赔偿限额8万元;如永久性伤残,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投保人如数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一年。
同年11月,A公司驾驶员B某驾驶大货车在一山道上翻车,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失、B某本人受伤及副驾驶c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查证认定,B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交警部门召集A公司、B某、C某家属进行调解处理,商定由A公司赔偿B某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78万元;由A公司一次性赔偿C某家属8万元,尔后,由三方当场签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支付赔偿款项,交警部门见证。
事后,A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额为11.8万元。甲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A公司曾在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并已从该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了11.8万元的赔偿,因此决定拒赔。A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予以赔偿。
A公司认为,其所投保的保险对象是雇员,有经济利益关系,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没有超过赔偿限额。至于A公司在乙保险公司的投保,是另一个险别,与此案无关。本起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事实清楚,应予赔付。
甲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在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对其驾驶员投保责任保险,已构成重复保险。《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由于A公司已从乙保险公司得到全部赔偿,故本公司对本案应予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甲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同时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两者属重复保险。根据《保险法》第41条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第3款规定,即“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鉴于A公司已从乙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甲保险公司应予拒赔。但甲保险公司应按比例分担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三、点评
A公司无论是在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还是在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均为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当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损害负经济责任时,保险人可替代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虽然不是以被保险人某一具体财产为标的,但由于发生民事赔偿责任,就需在其财产中作出部分支出,若不发生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不支出。本案中,A公司在两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两个责任险对B某、C某在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是一样的,也就是说,A公司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事故,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确属重复投保。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启示
对保险人来说,核赔工作不能走过场。本案中,甲保险公司核赔人员的工作是细致的,如果其核赔人员粗枝大叶,就不会发现A公司重复保险并已从另一家保险公司获赔的情况,就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投保人来说,1.在投保前要认真弄清险别,做个明白的投保人,不要因重复投保而加大开支;2.要遵守诚信原则,不能故意在几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以获取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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