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司机上高速驾车出险后能否获赔?
一、导语
有的人在投保时,对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上的说明未及好好看,就在‘‘投保人签名确认”栏内签下自己的大名;又有的人投保后拿到保险单、条款等单证后,对上面的“说明”、“约定”等不仔细看,就将其束之高阁,锁进抽屉内。等出险后以至打官司时才发现有疑问,但这时已经来不及了。比如说,实习司机上高速公路,驾车出险后能获赔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7年4月,A某将一辆桑塔纳私家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期一年。同年6月,A某持实习驾驶证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与同向行使的汽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A某负全部责任。A某在向对方车主支付了6万多元的赔款后,持有关单证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予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即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5条中约定,因“无有效驾驶证”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依据当时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以下简称《条款解释》)第12条规定,持实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A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持实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行使,违反了《办法》第4条关于“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免除责任范围,因此,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胜诉。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A某知道不知道实习驾驶员不准进高速的规定;二是《条款解释》中对“无有效驾驶证”的解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告知了?
关于第一个问题,A某应该知道这一规定。《办法》由公安部制定并颁发,属于行政规章。其第4条明确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进入高速公路,这属于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任何实习驾驶员不得违反。学习驾驶的人在学习“驾规”和领取驾证时,会得到这方面的告知。退一步说,即使不知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合同条款中也将这一禁止性规定明确作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之一,列入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并且该内容经投保人签名确认。关于第二个问题,应视为对被保险人告知了。本案的《条款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车主A某在投保时,已在投保单声明栏目中签名确认,同意按投保单所列内容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解释以及保险单所载明的特别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表示对保险人关于责任免除的告知明白无误。既然如此,白纸黑字,且签名确认,原告当然无法打赢这场官司了。
四、启示
对投保人来说,投保时应仔细阅读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以及条款解释上的内容,然后再签名。因为投保人一旦在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确认”栏中签名,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的告知义务。即使投保时未及认真研读,拿到正式保险单等单证回去后,也要认真仔细阅读,对其中的有关要求、义务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切实履行,否则,稀里糊涂违反了还不知不觉。
对保险人来说,应切实履行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的明确说明义务。
在承保时要认真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讲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除外责任,若有条款解释的,还应将保险条款解释的内容与保险条款粘贴在一起,并加盖骑缝章;或者将条款解释附在相应的条款后面。
这样,保险条款解释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被保险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了。否则,如果投保人说不知道,保险人还可能拿不出有力的证据。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