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出险后车主不具保险利益保险公司赔不赔?
一、导语
有些事情表面上看起来一样,实际上一细究,它们之间还是有差别的。上一篇案例,也是车辆转让未办批改手续,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了,而这一篇中的案例保险公司却未赔,为什么?因为上一案例中出险时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而本篇案例中被保险人则无保险利益,具体情况到底怎样?请看本案:
二、案情
1999年4月,A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1月,A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B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2000年2月,B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与另一辆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评估,两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5万元和4.2万元,交警部门认定,B某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2000年5月,A公司和B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
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拒赔,双方为此引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A公司将保险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转让给了B某,由于转让后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本案的保险合同从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无效,A公司和B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诉讼请求。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出险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1.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无效。《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本案中,保险车辆依法过户转让,但未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2.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保险期限的始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是商业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贯彻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保险合同从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本案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但将车辆过户转让后,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再对该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该保险合同自车辆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
3.顺便一提的是,本案中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收取了全年的保险费,那么从保险标的转让时起至保险合同原终止日,保险人应将这段时间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否则,属不当得利,也有失公平。
四、启示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投保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其中的约定履行义务。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协议。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之后,认为自己反正买了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肯定会赔,故不去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不去或不知道要去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从而丧失了应有的权利。
作为保险人来说,要奉行“客户至上”的原则,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搞好优质、精细服务。如保险标的的转让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在一开始承保时就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予以说明、提醒,因为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不是故意不办,而是因为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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