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人能一概拒赔吗?
一、导语
在交通事故中,司机肇事逃逸的情况虽然很少,但也不是绝无仅有。对肇事逃逸的车主,保险人能否一概拒赔?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3月,A某将自有的一辆中型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同年6月,A某驾车从事运输业务途中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机动三轮车。事故发生后,A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A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A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10天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A某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被撞三轮车修理费6300元,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面对交警部门的处理决定,A某认为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A某驾车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A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故不予赔偿。A某不这样认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A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除”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不能一概而论,据此免责,而需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A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既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查勘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而应补偿A某承担的6300元赔偿金。对法院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三、点评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开办的目的上看,保障的对象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得不到赔偿。本案中,A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其并未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A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区分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不论何种情况都一概拒赔,就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A某逃逸是恶劣的,虽然未遂,但仍应并已受到了惩罚,如罚款1000元,吊销其驾驶执照,也就是说他已受到了一定的惩罚,承担了应负的责任。但这个责任不能任意扩大,假设A某肇事后不逃逸,机动三轮车的修理费也是6300元,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解释并作出以上判决,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正确的。
四、启示
保险条款越具体,制定起来越困难,但执行起来越方便;反之,如果越笼统,制定起来倒是省事了,但执行起来很费事,因为不明确、不具体,不好对照,扯皮的地方很多。因此,作为保险人,在制定条款时应合理地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一些关键性、易产生争议的条款宜明确、具体,否则打起官司来,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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