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买保险,挂靠车出险后车主该向谁索赔?
一、导语
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搞营运,保险由出租车公司出面统一办理,保费由挂靠车主分别出,这是目前常见的一种情况。这些挂靠的保险车辆如果出险,车主应该向谁索赔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3月,A某驾驶出租车与B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B某搭载的人员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A某负主要责任,B某负次要责任。该出租车归A某个人所有,但挂靠在本市C出租车公司,行使证上的车主为C公司。此前,A某曾与C公司签订《出租车挂靠合同》,约定由A某出钱以C公司的名义统一购买保险。2000年10月,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是C公司。这次交通事故后,C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领取了3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但A某认为保险公司赔款不足,向保险公司提出追加索赔1.5万元的请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既非出租车登记的车主,亦非该出租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收款人也是C公司,A某无其他证据证明他是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对其意见不予支持。法院裁定: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A某负担。
三、点评
该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A某与保险人之间有无法律关系?能不能充当原告起诉人?回答是否定的。
A某与保险人之间没有形成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主体可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本案中,尽管A某是保险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但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并无记载,而C公司却是“两单”上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不可能、不必要去了解每辆车的车主到底是谁。很显然,本案中保险合同的主体应是C公司和保险公司,A某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他和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实体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备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应是自己的或是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利,而且这种争议和受到侵害的状况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没有书面等证据证明原告与侵害的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合法的实体法律关系,且证明这种侵害的现实状况存在,那么,充当原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由于该案中的A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合格主体,因此他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保险人。
A某对受损汽车的赔偿不满意,那是他与C公司之间的问题。
俗话说:“桥归桥,路归路。”这起保险纠纷的起因是因为A某与C公司签订的《出租车挂靠合同》中有关于保险问题的约定,而且A某实际支出了保险费。A某对受损汽车的赔偿问题不满意,可以依据挂靠合同与C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也可以依据该合同到法院起诉,但这样的诉讼与保险公司不搭界。
四、启示
挂靠的出租车如何办理保险?这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现实中很多地方都采用本案中的办法,即私人车主出钱、出租车公司统一投保的方式,但事实已证明这种方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它要求车主在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时,双方一定要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双赢的原则,对保险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写明在保险公司对挂靠公司进行赔偿后,公司对车主如何赔偿,以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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