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未交清出险后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一、导语
投保人投保交费,保险人收费承保,这是保险合同达成后的必备手续和程序。然而实践中往往有例外,如投保人投保时发现钱未带足,只交了部分保费,欠缺部分尚未补交时发生了保险事故,对此,保险人会如何赔偿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6月,A某将一台自有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分别为8万元和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双方达成协议后,A某正准备交费时发现自己钱未带足,因急于出车,他征得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同意,在交了应交保险费约二分之一的情况下,将保险单取走,承诺于次日补齐所有保费。但事后A某并未及时补交,保险人多次催收,A某均以人在外地为由不履行交费义务。投保后的第9天,A某驾驶保险车辆在从外地赶回住地的途中,车辆发生倾覆,造成5万余元的损失。事故发生后,A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对此,保险公司认为,A某没有及时足额交清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损失的全部责任,只能按照A某交费的比例承担部分责任。A某不同意,遂向当地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此案后,在研究如何判决时产生了3种不同意见:
1.全额赔付。认为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其是否成立与是否交付保险费没有直接关系。既然如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应遵照执行,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履行赔偿义务。2.按比例赔付。认为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双方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A某交付了部分保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就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按比例获得补偿。3.拒绝赔付。认为A某拖欠保费,使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保险公司此时应退还已交的保费,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法院最后是按第一种意见判决的。
判决后,保险公司虽然不服,但出于种种考虑,没有提起上诉,判决遂生效。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实质上是:保险合同是诺成f生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则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致。区分二者的关键,是两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双务合同则以合意和各自履行义务为成立生效要件。具体到保险合同上,《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该条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保险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即可,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成立了。那么它是否生效了呢?《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虽是部分履行义务,未交足,但双方并没有约定“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后才生效”。也许正是因为如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生效了,并判决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如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及违约罚息等等。实际上,对本案法院如果把第二种意见作为判决结果,可能更有说服力。
四、启示
目前,关于保费是否交清是否是保险责任生效的前提条件问题,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看来这个问题短期内恐怕还难有定论,仍会争论下去,还会有类似的官司。本案中,作为保险人,当发现A某钱未带够时,应在保险单上明确约定,剩余保费限于何时交清,否则出险时将按比例赔付,或者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后生效”,这样就不会有后来的官司了;作为被保险人,应遵守诚信原则,及时补交保费,否则,打官司时出现本文开头时的其它两种结果,也不是没可能的,因为法院当时共有3种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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