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欠费保险标的出险后该不该赔?
一、导语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问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投保时欠费,那么保险标的出险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8年5月某日,A某驾驶私家车出远门办事,中途被查扣,因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某省规定的法定保险,区域内的车辆必须参加。而A某的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经过与保险公司协商,A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5万元,需交纳保险费2850元。但当时A某没有带这么多现金,就通过其亲属B某(保险公司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了一张285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补交。经办人B某当时在欠据上注明,此保费必须在当年5月30日前交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A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
事后,A某并没有在约定期内交纳保险费。1998年6月,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险单作废,并于当日通知了A某,让其将作废的保险单退回,A某一直以种种借口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1999年4月的一天,A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桑塔纳车相撞,造成重、轻伤各1人,桑塔纳车严重受损,合计损失金额8.7万元。交警部门认定,A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后A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定保单已经作废,不再与A某有任何关系,没有受理赔案。A某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8.7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与保险公司签汀的保险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由于A某没有履行保险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A某要求履行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A某承担。
三、点评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要各自履行义务,对于投保人来说,必须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见,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从理论上说,保险人只有通过收取保险费来建立保险基金,才能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否则将无法经营。本案中,投保人只有实际交纳保险费,才是实际履行义务的行为,否则不能享有保险保障的权利。A某以欠据充当保费订立保险合同,本身就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的照顾,已经使保险人在合同双方的地位上处于被动和劣势,如果事后不如数补交保费反而在出险后能获得赔偿,那显然违约并有失公平。故保险公司拒赔是正当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启示
投保交费,承保收费,这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两个前提条件。
作为投保人,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和不当获利的心理,即使遇到特殊情况暂未交费,也要诚实守信,事后及时补上。作为保险人,应坚持原则,承保必须收费,如遇特殊情况暂未收费,事后也应及时催收,催收不到,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作废保险合同、及时通知投保人并设法收回保单,这样才能处于主动,避免损失。此案中的保险公司正是这样做的,因而他们胜了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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