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盗3个月后破案,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一、导语
投保了盗窃险的汽车被盗,当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可是当保险公司的赔款尚未赔出的时候,公安部门又破了案,将被盗的车辆找了回来,这时,投保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A先生于2001年10月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并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其中包括盗抢险,保险金额1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按照合同中有关盗抢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保险车辆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付。次年5月26日,该车被盗,A先生立即分别到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8月26日,汽车仍未找到。于是A先生根据保险条款“失窃3个月以上”的约定,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及其他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承保公司在接受这些材料时,称赔款金额超过一定的数额,需报送上级公司审批,赔款时间可能略长些。9月中旬,当保险公司的赔款正准备支付给被保险人时,却传来了被盗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消息,保险公司很快将车取回,但这时A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12万元的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问题已不复存在,A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追回该车所花费的开支。双方意见不合,A先生便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要求,赔偿其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失窃3个月以上”的保险责任范围。
故判决原属A先生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lO日之内向A先生赔偿保险金:12×(100%一20%)=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三、点评
这是一起车辆被盗3个月后又被查获找回、保险公司是应该赔付保险金还是应该还车的案例。通常情况下,车辆被盗后,盗贼在销赃或使用车辆过程中,是不会保养、爱惜车辆的,故被盗车辆被追回后,大都被弄得不像样子,这时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自己原有的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值,一般是愿意选择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而不愿领回车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优先选择权。
因为全车盗抢险有关条款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因此,A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启示
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
此案中,既然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失窃3个月以上”属保险责任,那么即使以后被盗车辆被查获,被保险人仍有选择要车还是要保险金的优先权。当被保险人一旦作出选择的决定后,保险人就应尊重其选择。这样,保险人的利益虽然一时可能受一些影响,但信誉却会提高,有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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