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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收取了迟交的保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嫩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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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事故发生时,购车人尚有7万元的应交车款未支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去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迟交的保险费接受了,只是表明合同效力的延续,以便将来承担保险责任,而并不表明保险人对保费交纳前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理赔部门已经接到被保险人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报案,但财务部门却仍然收取了保险费,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浑然不知,这显然暴露了保险公司内部运行系统沟通不畅、协调不力的问题。

一、导语
在目前的汽车消费中,私人办理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的情况很多。其中有办得好的,但也时有纠纷发生,本案就是一例。合同双方约定:每一笔保险费都必须按时交纳,否则保险责任中止。投保人第二笔保险费未按时交纳,此时保险事故发生了,于是投保人一边去报案,一边去补交保费。后保险人得知这一情况后拒赔。此时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9月18日,A某与汽车营销代理商B某签订了机动车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得一辆马自达轿车。合同约定:10月8日A某交付首期付款,3年内付清所有车款。2001年9月19Et,B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从购车人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车款日止;如果购车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3个月后,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还到期部分的欠款或其差额;保险费分3次交纳,每一笔保险费都必须按时交纳,否则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把“不按书面约定交纳保险费”作为除外责任。B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了第一笔保险费。但第二笔保险费到期未按时交纳,而此时保险事故发生了。
事故发生的当日,B某立即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了案,紧接着又去该公司财务部门交纳了第二笔保险费,保险公司接收了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时,购车人尚有7万元的应交车款未支付。B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是汽车营销代理商B某向法院起诉。
在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每一笔保险费都必须按时交纳,否则保险责任中止”,意思是说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一旦效力停止的事由消除,合同效力自动恢复。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去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迟交的保险费接受了,只是表明合同效力的延续,以便将来承担保险责任,而并不表明保险人对保费交纳前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把“不按书面约定交纳保险费”作为除外责任是明确的,所以,投保人后来虽然交纳了保险费,但也是没有按书面约定交纳,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B某支付保险赔款7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人收取了第二笔保费后,是表示合同效力从即日起的恢复,还是表示继续维持原合同。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有必要弄清保险公司是否已构成弃权。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通常是相对于保险人故意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而言的。保险人弃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本案中,投保人B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收受了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即表示一种默示:愿意继续维持合同。本案中,B某第二笔保险费未按时交纳,保险公司本应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终止权及其他抗辩权,但后来又接受了B某交纳的保险费,因此,这被视为对以上权利的放弃。既然保险合同没有解除,保险事故又发生了,保险公司当然无法推卸赔偿责任。
在法庭辩论中,保险公司认为收取第二笔保险费是为了将来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则认为是保险公司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在出现分歧的情况下怎么办?《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法院一审、二审对被保险人的意见予以支持,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实际上,保险人如果要保护自己的权利或避免将来的纠纷发生,在收取B某迟交的第二笔保险费时,应当与其达成书面协议或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四、启示
对于保险人来说:一是要加强对承保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再去交纳保险费,承保人应该予以拒绝,即使接受也应该与投保人达成书面协议,这样一方面可以杜绝投保人投机取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二是理赔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该加强信息沟通。本案中理赔部门已经接到被保险人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报案,但财务部门却仍然收取了保险费,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浑然不知,这显然暴露了保险公司内部运行系统沟通不畅、协调不力的问题。
作为被保险人来说,应当严格遵守诚信的原则,如实告知,提高道德水平,不能见钱眼开,投机取巧,利用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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