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致使保险标的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不应赔偿?

一、导语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防损救灾的义务,以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但如果被保险人非故意而处置不当,致使保险标的损失扩大,那么保险公司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也应当赔偿吗?请看此案:二、案情
2000年7月,A某为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同年9月,A某驾车外出,行至一山坡维修路段时,车底部被一堆乱石托起,便停车对底盘进行检查,未发现严重的损害,于是便继续前行。行驶了约8公里左右,该车连续3次发冲,档位不清,A某随即停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将车拖至修理厂。修理厂经检查发现:该车除变速箱外部受损害外,变速箱内部数个调整垫片及轴承烧结,滑阀箱烧损,需更换变速箱总成,修理费预计达2.7万元。车修好后A某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事故的全过程后,将赔偿范围缩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A某上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变速箱内部烧结是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后,A某采取措施不当继续行驶所至,属扩大的损失,对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A某认为,车辆在行驶中被乱石托起后自己曾停车检查,并未发现车辆受损,作为一名普通司机,只有通过车辆能否继续行驶才能判断是否发生了保险事故,自己继续驾车行驶的行为并无不妥,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车辆的事故症状并非普通司机所能够准确判断的,A某作为一名普通司机,缺乏专业修理知识,其主观上元法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只有通过车辆能否继续行驶才能判断是否发生了保险事故,也就是说,A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经必要修理而继续使用车辆,无扩大损失的故意,因此,被告应当赔偿A某的全部损失。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某在停车检查后又驾车行驶,由此造成的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让我们看看《保险法》是怎么规定的。《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入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这一条确定了被保险人有防损救灾的义务。被保险人要履行这个义务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二是客观上能够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朱。这两个条件是相互联系、互为前提的,它是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防损救灾义务的标准。只有知道,才会施救;具备条件,才能施救。《保险法》这一条规定中的“尽力”二字十分重要,一字千钧,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均有利,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讲求经济效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原则。常言道:不知者不怪。如果被保险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就不能以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为由而拒赔;同时,如果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无法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能拒赔。因此,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救灾防损义务,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应知、能知以及能够采取措施为前提,否则就强人所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不能合理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启示
1.保险事故发生时,衡量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防损救灾义务,应符合保险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并结合主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标准。2.保险人的免责,只限于被保险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被保险人的轻微过失特别是不知情的轻微过失,并不构成保险人免责的理由。3.最大诚信原则也应体现并贯穿于保险理赔的始终,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树立保险人的形象,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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