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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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2岁少女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意外摔倒,脸部落下残疾,在审理中法院查明学校给在校生办有意外伤害保险。昨天,记者从南阳市社旗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二被告校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多元。王某系社旗县城郊某学校学生,非农业家庭户口。2009年12月29日在上体育课时摔倒,碰伤前额,出现肿胀,渗血,经过治疗后消肿。但随后王某出现双眼睑下垂,引起父母重视和忧虑,遂四处求医治疗,但至今不能痊愈,落下残疾。经河南南阳公正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原告双眼伤残程度均构成10级。法院查明,社旗县教体局曾向财险公司为全县中小学生投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社旗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保护义务,致使原告双眼受伤,构成10级伤残,该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已在保险公司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财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下:学校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54946.47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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