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被保险代理人挪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赔偿吗?
一、导语
按照《保险法》第125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但代理人未将保费上交保险人而予以挪用,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够赔偿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0年3月,A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B办事处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一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A公司,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随后,A公司将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人B办事处账内,B办事处也向投保人A公司出具了一份盖有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保险单。同年6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约7万元。交警部门出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保险人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持有关保险索赔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B办事处因经营亏损,当时将保费挪作他用,未交给保险公司,所以保险人以未收到保险费、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由,表示不承担保险责任,予以拒赔。被保险人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B办事处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与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并代收了保险费,该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受损,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B办事处代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其在代理期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至于B办事处是否将保险费上交给保险公司以及双方的其他约定,那是双方之间的事,不应涉及被保险人,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外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从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5.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该案争执的焦点是:保险代理人将保费挪作他用,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为此,让我们先看看有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办事处是保险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其在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保险合同,行使代理权,其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保险代理人是否上交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按照《保险法》第13条、14条的规定,本案自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之日起,保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因为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代理人挪用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至于B办事处挪用保费、未将保费上交的问题,保险人应依据其与该办事处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应影响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四、启示
保险人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在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保险费的时间、办法等,防止代理人自收保费、自己理赔,更要防止他们挪用保费、欺诈被保险人,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要对代理人的业务实行严格的定期检查,赏罚分明,对违规经营、拖欠代收保险费的决不手软,该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及时予以解除;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规以及代理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报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定期验收代理人代收的保险费,及时人账,对拖欠的要加紧催收。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