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居民养老保险下月起可互相转换
工作变动自由衔接转换。据该局养老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介绍,该《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也就是说,一些进城务工人员,原来如果在农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后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果缴费满15年,可以把原来的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衔接,然后按照相应的办法享受待遇。”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制度规定要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家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打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因就业灵活对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交叉参保。实现衔接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将实现“二合一”。
《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无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转出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权益。在缴费年限方面,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前者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后者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前者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后者年限。需要提醒的是,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衔接手续。
据悉,参保人员只需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相关的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将按照相关规定,与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等具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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