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出台《城市低保人员医保办法》

我市根据《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嘉峪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我市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从根本上得到了保障。该《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由市民政局确认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
《办法》明确规定,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重点,逐步提高;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社会捐助资金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等组成。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城市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金。《办法》指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免缴有关《医疗保险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等各种帐册工本和手续费用,自财政资金到位,同时个人缴费后次月起可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城市低保人员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民政、卫生部门规定的有关医疗救助政策。
《办法》指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大病(住院)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账户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个人账户按年15元设立,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购药及住院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风险基金按总基金的5%设立,主要用于弥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
享受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住院费起付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分别为150元、300元、400元,在不同的医疗机构就医可按规定比例给予核销,全年累计核销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持本人身份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因病确需转诊住院治疗的由市二、三级定点医院组织会诊,院长批准、医院出具对外转诊申批表和诊断书,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批后可办理转院手续。低保人员享受医疗核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的,由市民政局按照《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医疗保险金。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参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要按规定支付给医院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按规定时间到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目录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不予核销。《办法》指出,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一是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二是超出《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三是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自杀、自残、酗酒和赌博等行为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是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医疗发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保资格,追回已经报销的全部费用。
《办法》还就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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