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就业援助和社保政策支持作用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全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继续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中发挥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支持作用有关意见的通知》,全力组织开展各类灾害中的抢险救灾。《通知》指出,各市州要结合实际运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帮助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
一是认真做好就业援助登记。逐步开展对受灾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及其他就业需求的登记,及时为有就业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和相关就业服务。二是大力开发抢险救灾等公益性岗位。结合各地当前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将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物资搬运、抢险抢修、环境清理、卫生防疫、治安维护等纳入公益性就业岗位认定范围,优先安置受灾困难援助对象,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限为3个月。三是切实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对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吸纳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此次特大泥石流地质灾害而导致再次失业的,可以按照原标准、原渠道、原期限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四是积极开展对灾后重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五是适当增加就业专项补助资金。《通知》明确,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政策的支撑作用。一是全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认真核发因灾死亡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受灾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因灾死亡的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可按4530元、抚恤金可按2265元的标准支付。三是全力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放心就医。凡因在洪涝灾害救灾中受伤或患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要住院的,采取先接收住院、再办理住院手续的办法,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四是全力确保受灾群众工伤保险的认定和待遇支付。
凡参加救灾工作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受到伤害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对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洪涝灾害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职工,也应及时认定为工伤并及时支付工伤待遇。五是继续落实受灾困难企业“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